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黄村社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社区主任。
被执行人: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黄村社区村委会、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至我院(收款单位: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户:93×××7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