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7541号
原告: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临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镇龙泉街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明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滕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