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破申6号

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振。

被申请人: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大建筑公司)与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化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全新化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宇大建筑公司申请对全新化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11日向债务人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在异议期内,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全新化工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住所地为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二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7799316XE,注册资本4000万元,有两名自然人股东。经营范围:烷基烯酮二聚体、增白剂生产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的危化品)(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1322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全新化工公司履行工程款及利息2400000元。因全新化工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宇大建筑公司依据上述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对全新化工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全新化工公司所有资产均已被查封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0年8月7日,宇大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全新化工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转破产审查案件。被申请人全新化工公司住所地位于郯城县郯城街道,登记机关为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宇大建筑公司,系全新化工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全新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符合破产申请人主体的规定。被申请全新化工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临沂市全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源

审判员 颜世敬

审判员 徐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