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4718号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
法定代理人:庞守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举、张永欣,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5元,由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