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8811号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龙泉新村。
法定代表人:赵振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华,北京知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润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恒大财富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彭俊峰,总经理。
被告:李树双,女,199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彭俊峰,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双、**、彭俊峰、山东鑫润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