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宏家豪门窗有限公司与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2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宏家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土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西六家子乡本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国泰众信企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太平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沈阳宏家豪门窗有限公司与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国泰众信企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彰武县人民法院根据(2017)辽0922民初2484号判决书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国泰众信企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微信、支付宝、所有银行卡,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92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