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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云2801执218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2025)云2801民初107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1496529元、执行费17365.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某平台钱包、支付宝钱包无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某平台钱包、支付宝钱包进行限额冻结,冻结期限至2027年4月7日届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财产控制时间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未能核实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