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2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旭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旭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再次发起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2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止),已知有抵押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5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3904016.67元,尚有3904016.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