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7号20幢四单元12号。
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街办风声河村寒南凹。
经营者:李海宏,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8号4号楼2单元2号。
被执行人XX,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XX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晋0105民初12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42000元;二、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48000元;三、被告XX对上述第一项、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共同负担。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2019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XX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查明李海宏为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的经营者,追加李海宏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7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海宏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XX、李海宏采取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10日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经查,除已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西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万柏林区光电灯具厂、XX合同纠纷一案,除已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7)晋0105民初125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薄子伟
人民陪审员  王宝平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