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801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四川隆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4号(1-3)。
法定代表人:**日古。
被告:***,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隆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