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众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1385号
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0427410Y。
法定代表人:张光学,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河,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巨,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众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178号越江庭36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AWP78。
法定代表人:李瑞钦,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人绵阳市安州区实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众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众联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周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