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21执恢77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慧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增,男,194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抚松镇。
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慧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本案需要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621执恢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希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