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奈曼旗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612号
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翀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奈曼旗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宋猛,校长。
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奈曼旗民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穆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朴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