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0384号
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理工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唐中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克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