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诺派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裕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1023号 原告:陕西诺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常兴镇马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HLN6XX。 法定代表人李航,任总经理。 被告:北京裕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上村村委会东27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31CF5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诺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裕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诺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诺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