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799号
原告:浏阳市集里瑞祥建筑钢架租赁行,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道吾中路二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浏阳市东新村龙头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浏阳市集里瑞祥建筑钢架租赁行与被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浏阳市集里瑞祥建筑钢架租赁行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集里瑞祥建筑钢架租赁行撤回对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0.5元,由浏阳市集里瑞祥建筑钢架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曾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