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陈自力、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等与长沙乡村伙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423号
原告陈自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城东新村龙头湾。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告长沙乡村伙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道源湖村。
法定代表人:钟启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力与被告长沙乡村伙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自力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自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90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陈自力负担。
审判员  左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