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81民初10360号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株洲市芦淞区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黄某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第三人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
经营者暨第三人赵某某,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黄某某、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赵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某某、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3.请求判决原告承担被告用工主体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黄某某、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赵某某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84年11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等,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2020年4月23日,作为建设单位(甲方)的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作为承包单位(乙方)的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加盖的公章是以湘潭雨湖红星美凯龙马思克艺术涂料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公司办公宿舍楼外墙石漆饰面部分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约定自2020年4月24日动工,2020年5月30日竣工。上述工程开工后,****受其他工友邀请作为施工人员参与了施工,其实际从事高空室外的外墙漆作业工作。2020年4月24日下午3时30分左右,****作业时因安全绳索断裂致使从三层左右高度处摔至地面受伤,当日****前往浏阳市中医医院就诊,后又于当日转往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14天后于2020年8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①左侧肱骨中段骨折;②左上肢运动及感觉障碍;③左侧桡骨小头骨折;④左侧尺骨中段开放性骨折;⑤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⑥T2椎体左侧横突,L1-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⑦轻度贫血;⑧低蛋白血症;⑨骨质疏松。2020年11月2日,****委托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诊疗项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株仲天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81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腰部受伤构成拾级伤残,左上肢构成捌级伤残。2.评定误工期叁佰陆拾日,护理期壹佰捌拾日,营养期贰佰柒拾日。
2021年4月20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用工主体关系。仲裁委作出浏劳人仲字﹝2021﹞第1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1.确认****与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依法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经营者赵某某称以湘潭市雨湖红星美凯龙马思克艺术涂料名义与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但实际湘潭市雨湖红星美凯龙马思克艺术涂料就是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两者实为同一主体。承包工程后,交给带班组长黄某某具体负责,****系黄某某雇请的几位刷漆工之一。与****一起作业的工友李伟与周杰均亦称他们是黄某某叫他们去做事的,****是李伟邀请去的。诉讼中,经本院释明,****明确表示如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或者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要求确认与第三人赵某某、黄某某、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成立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工商注册信息、仲裁开庭笔录、情况说明,报价单、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领款凭证、调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支出凭单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文本显示的签订方虽是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湘潭市雨湖红星美凯龙马思克艺术涂料,但工商登记系统并无湘潭市雨湖红星美凯龙马思克艺术涂料的任何信息,而《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中有赵某某的签名,赵某某系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的经营者,且赵某某陈述协议书签订主体实际是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根据该陈述及“湘潭市雨湖”、“马思克艺术涂料”等高度重合的特征性文字表现,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在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之间订立。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虽系建筑施工企业,但其亦可作为建筑施工领域的发包人,《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即是以其发包人的身份将公司自有建筑外墙石漆饰面部分工程发包给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承包施工,无论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有无外墙装饰工程方面的施工资质,其均系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承包的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作业,并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无论是否由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直接雇请,均应认定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与****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对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湘潭市雨湖区马思克艺术涂料店自2020年4月2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德
人民陪审员 李华昆
人民陪审员 周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晴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