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04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准,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城东新村龙头湾。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诉被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邓 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玉君
书 记 员  廖颖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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