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

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81民初7825号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东新村龙头湾。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新光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冬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贵,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拓,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各施工项目的价款共计4892485.49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业务合作单位,原告从被告处承接各类项目的施工、改造。一般情况原告完成了承接的项目施工、改造义务,被告验收并办理结算单后会安排付清应付款项,但现尚有《平江洞新建垃圾焚烧场项目施工合同》、《宿舍区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医院垃圾分类处理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三十五个施工合同涉及的项目原告完成工程施工、改造并经被告验收,截止于2021年12月31日陆续办理了所有项目款项的结算,共计工程款项为4892485.49元,以上应付工程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辩称:一、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个应当接受结算审计。我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出不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为国家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其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接受审计监督。根据浏阳市卫健局等行政部门要求,建设工程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的,应接受结算审计监督。二、原告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提交结算审计所需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导致审计无法完成。原告提交的涉案建设工程项目签证单、结算单、验收证明等证据材料,为原告在建设工程完工后长时间后才向被告提交,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根据自有相关资料予以事后追认。因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涉及到具体细分项目工程量及对应综合单价的审计,被告方建设工程负责人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为顺利完成本案审理,被告特申请对原告提出的结算款项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请求法庭批准。综上所述,因原告未及时提交本案所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相关资料,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完成结算审计而未能及时完成工程项目款项支付。被告同意向原告及时支付经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相应工程项目款项。因原告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导致双方未能及时完成工程项目款项结算支付,原告主张利息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追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平江洞新建垃圾焚烧场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6日签订了《平江洞新建垃圾焚烧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场地平整及道路块石回填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26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直至2021年末双方才办理项目工程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为900050.21元。
证据2:《宿舍区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8日签订了《宿舍区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人机配合清理宿舍区4个化粪池及污水外运等工作。同年4月10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0700元。
证据3:《别墅区化粪池清理改造及过道改贴大理石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8日签订了《别墅区化粪池清理改造及过道改贴大理石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混凝土地面及重新铺装大理石地面等施工内容。同年5月8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后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4453.28元。
证据4:《门诊大楼维修改造之旧手术室及放射科改造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5日签订了《门诊大楼维修改造之旧手术室及放射科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门诊大楼维修改造之旧手术室及放射科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70508.21元。
证据5:《门诊大楼过道顶漏水维修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了《门诊大楼过道顶漏水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了拆除门诊大楼过道屋顶和新建纲构棚及防水等施工内容。同年9月1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5832.77元。
证据6:《洗衣房侧新建钢构房屋两间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了《洗衣房侧新建钢构房屋两间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新建约75平方米钢构房两间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9130元。
证据7:《核磁共振室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了《核磁共振室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核磁共振室原屋顶拆除后新建瓷瓦屋面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8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86020元。
证据8:《医院旧大楼二、三层改造及屋面维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了《医院旧大楼二、三层改造及屋面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大楼二、三层改造及屋面维修等工作。同年10月30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75070元。
证据9:《医院旧大楼门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了《医院旧大楼门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大楼门诊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11月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93768.3元。
证据10:《医院四栋职工宿舍化粪池新建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医院四栋职工宿舍化粪池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四栋职工宿舍化粪池新建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2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98000元。
证据11:《医院职工下水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医院职工下水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职工下水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12月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97960元。
证据12:《旧住院大楼及门诊四楼维修改造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了《旧住院大楼及门诊四楼维修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住院大楼二楼及门诊四楼维修改造施工内容。同年12月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74358.78元。
证据13:《医院下车桥河道中打井装水管至原医院井内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了《医院下车桥河道中打井装水管至原医院井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打井、买泵、走电、走水管等施工内容。同年6月3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72717元。
证据14:《医院门诊一楼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医院门诊一楼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大小便糟后重新铺瓷砖新砌大小便槽等施工内容。同年7月12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8005元。
证据15:《医院门诊二楼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医院门诊二楼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大小便槽后重新铺瓷砖新砌大小便槽等施工内容。同年7月1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8005元。
证据16:《医院池塘清淤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了《医院池塘清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约800立方米淤泥清理及外运等工作内容。同年8月28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8643.63元。
证据17:《医院一至二单元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了《医院一至二单元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一至二单元职工宿舍屋顶改造等工作内容。同年9月14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66064元。
证据18:《医院老手术室屋顶混凝土防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了《医院老手术室屋顶混凝土防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铲除原防水面、加钢丝网、浇筑混凝土等施工内容。同年12月1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94330.38元。
证据19:《医院旧大楼屋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了《医院旧大楼屋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屋面铺卷材等工作内容。同年12月1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01205.6元。
证据20:《医院新建足球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了《医院新建足球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山体土方挖运、场地整平、环形跑道等施工内容。2017年1月1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04024.96元。
证据21:《医院检验科通道新增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4日签订了《医院检验科通道新增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检验科通道新增工作台等改造工作内容。同年3月25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7625.3元。
证据22:《医院维修第二、三栋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了《医院维修第二、三栋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第二、三栋职工宿舍屋面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4月2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77876元。
证据23:《医院发电机房至配电房油管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医院发电机房至配电房油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混凝土地坪及砖砌水沟等工作内容。同年5月25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6706.65元。
证据24:《医院二病室男厕所改造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医院二病室男厕所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小便器后重新建设小便槽等施工内容。同年6月23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5320元。
证据25:《医院旧住院楼第一、二层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医院旧住院楼第一、二层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住院大楼第一、二层维修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34381.5元。
证据26:《医院旧放射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医院旧放射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将原理疗室装修改造为核磁CT室等施工内容。同年7月1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35782.28元。
证据27:《医院医疗废物储存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了《医院医疗废物储存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新建医疗废物储存室两间及包含装饰装修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1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36000元。
证据28:《医院排污消毒池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医院排污消毒池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墙面铲除后抹灰刮仿瓷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2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4775.04元。
证据29:《医院复位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了《医院复位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天棚吊顶及空调移机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2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5704.62元。
证据30:《医院门诊楼与住院楼间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医院门诊楼与住院楼间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化粪池清理等工作内容。同年8月2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000元。
证据31:《医院门诊中医综合服务区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9月5日签订了《医院门诊中医综合服务区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门诊大厅一楼换门套加中医综合服务区装饰等施工内容。同年9月2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0956.39元。
证据32:《医院垃圾站周边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了《医院垃圾站周边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新建围墙及挡土墙和混凝土地坪等施工内容。同年9月28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4588.2元。
证据33:《医院太平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签订了《医院太平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太平间墙、地面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24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0069.82元。
证据34:《医院核磁共振室至水塔装水管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了《医院核磁共振室至水塔装水管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约580米∮63PPR水管安装等工作内容。同年11月15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0108元。
证据35:《医院垃圾分类处理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医院垃圾分类处理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垃圾分类处理站内墙、地面装修等施工内容。同年12月11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4149.69元。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35组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其中部分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在2022年度向被告提交的,被告能够确认原告所完成的项目内容,但无法准确内部审计其所应结算价款,其原因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并没有提交与项目相对应的相关竣工结算资料,考虑到本案纠纷需要得到妥善解决,被告相关人员对于项目的内容进行了部分的确认和盖章、签字,于被告来说,实在是无奈之举。依据常识,只要是有一定工程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预算金额仅只能作为基本参考,而不能作为实际结算依据,原因在于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涉及施工及施工过程中,工程量会因为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与预算有差别,正是因为预算和实际工程之间的差别才会有工程竣工结算,法律才会规定承包方需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发包人进行相关审计以顺利完成结算。请求法院充分考虑到被告陈述的本案这一实情,依法批准被告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以妥善解决本纠纷。
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仅提交了一份《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其内容为:“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要求结算款项10万元以上的14个工程项目[具体为:(1)平江洞新建垃圾焚烧场项目;(2)门诊大楼维修改造之旧手术室及放射科改造项目;(3)医院旧大楼二、三层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项目;(4)医院旧大楼门诊改造工程;(5)医院职工宿舍下水道改造工程项目;(6)旧住院大楼二楼及门诊四楼维修改造项目;(7)医院一至二单元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8)医院旧大楼屋面维修工程项目;(9)医院足球场建设工程项目;(10)医院维修第二、三栋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11)医院旧住院大楼第一、二层维修改造工程项目;(12)医院旧放射科维修改造项目;(13)医院医疗废物储存室建设工程项目;(14)门诊中医综合服务区装饰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内容:1、所涉工程项目细化项目名称是否为工程施工必须项目;2、工程项目细化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与当时物价水平及市场行情等相适应。事实和理由:自2009年起至2017年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建设施工的申请人35个工程项目,因被申请人未及时与申请人办理工程项目结算,该系列工程项目至今未完成正常结算。申请人虽后续对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了确认,但申请人囿于对工程项目造价评估的专业能力,无法对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结算审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申请人主管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项目中结算款项超过10万元以上的14个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批准为盼。2022年7月28日。”
对于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上述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提出本案应当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施工合同并没有约定结算应当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事实上双方已经完成了各个项目的竣工结算,被告所提出的审计法的规定仅仅是指内部监督审计,在当事人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必须进行审计的前提下,被告提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提到的浏阳市相关部门的要求,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文件,同时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被告提出的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故原告方不同意造价鉴定也不需要造价鉴定。2、被告提出原告没有及时提供结算资料,造成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事实上并非如此,原告每项工程都有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由被告盖章确认,竣工结算是双方根据预算清单以及工程竣工资料基础上办理的结算,工程量和价格都有明确的依据。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1-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对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提交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本院已另行制作《不准许鉴定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为:“经审查,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上述14项工程的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现场照片、验收证明、项目结算单;每项工程完工后被告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对原告施工内容和工程量予以确认;项目结算单的结算价格、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均与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和工程预算清单一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特别是每项工程的关键证据《项目结算单》,均清晰明确的标明了工程量、工程单价、结算总额,你单位不仅在结算单上加盖‘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行政公章予以确认,还有你单位分管后勤的单位领导工会主席刘裕清、后勤主任张文革及你单位聘请的负责现场管理施工的施工员张秋林三人先后在结算单上签名认可,故上述工程的造价足以通过结算单等证据认定,故再做司法鉴定已无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特此通知”。
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多年来一直为被告承建各项建设工程及其他施工事务。自2009年来,原告施工项目情况如下:
1、原、被告于2009年7月26日签订了《平江洞新建垃圾焚烧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场地平整及道路块石回填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26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该工程项目经结算工程价款为900050.21元。
2、原、被告于2015年4月8日签订了《宿舍区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人机配合清理宿舍区4个化粪池及污水外运等工作。同年4月10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0700元。
3、原、被告于2015年4月8日签订了《别墅区化粪池清理改造及过道改贴大理石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混凝土地面及重新铺装大理石地面等施工内容。同年5月8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4453.28元。
4、原、被告于2015年7月5日签订了《门诊大楼维修改造之旧手术室及放射科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门诊大楼维修改造之旧手术室及放射科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70508.21元。
5、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了《门诊大楼过道顶漏水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了拆除门诊大楼过道屋顶和新建纲构棚及防水等施工内容。同年9月1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5832.77元。
6、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了《洗衣房侧新建钢构房屋两间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新建约75平方米钢构房两间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9130元。
7、原、被告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了《核磁共振室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核磁共振室原屋顶拆除后新建瓷瓦屋面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8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86020元。
8、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了《医院旧大楼二、三层改造及屋面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大楼二、三层改造及屋面维修等工作。同年10月30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75070元。
9、原、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了《医院旧大楼门诊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大楼门诊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11月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93768.3元。
10、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医院四栋职工宿舍化粪池新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四栋职工宿舍化粪池新建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2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98000元。
11、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医院职工下水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职工下水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12月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97960元。
12、原、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了《旧住院大楼及门诊四楼维修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旧住院大楼二楼及门诊四楼维修改造施工内容。同年12月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74358.78元。
13、原、被告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了《医院下车桥河道中打井装水管至原医院井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打井、买泵、走电、走水管等施工内容。同年6月3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72717元。
14、原、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医院门诊一楼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大小便糟后重新铺瓷砖新砌大小便槽等施工内容。同年7月12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8005元。
15、原、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医院门诊二楼厕所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大小便槽后重新铺瓷砖新砌大小便槽等施工内容。同年7月1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8005元。
16、原、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了《医院池塘清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约800立方米淤泥清理及外运等工作内容。同年8月28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8643.63元。
17、原、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了《医院一至二单元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一至二单元职工宿舍屋顶改造等工作内容。同年9月14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66064元。
18、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了《医院老手术室屋顶混凝土防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铲除原防水面、加钢丝网、浇筑混凝土等施工内容。同年12月1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94330.38元。
19、原、被告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了《医院旧大楼屋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屋面铺卷材等工作内容。同年12月1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01205.6元。
20、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了《医院新建足球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山体土方挖运、场地整平、环形跑道等施工内容。2017年1月1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04024.96元。
21、原、被告于2017年2月4日签订了《医院检验科通道新增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检验科通道新增工作台等改造工作内容。同年3月25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7625.3元。
22、原、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了《医院维修第二、三栋职工宿舍屋顶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第二、三栋职工宿舍屋面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4月2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77876元。
23、原、被告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医院发电机房至配电房油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混凝土地坪及砖砌水沟等工作内容。同年5月25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6706.65元。
24、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医院二病室男厕所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拆除原有小便器后重新建设小便槽等施工内容。同年6月23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5320元。
25、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医院旧住院楼第一、二层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承接旧住院大楼第一、二层维修改造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34381.5元。
26、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医院旧放射科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将原理疗室装修改造为核磁CT室等施工内容。同年7月1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35782.28元。
27、原、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了《医院医疗废物储存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新建医疗废物储存室两间及包含装饰装修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10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36000元。
28、原、被告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医院排污消毒池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墙面铲除后抹灰刮仿瓷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2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4775.04元。
29、原、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了《医院复位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天棚吊顶及空调移机等施工内容。同年8月29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5704.62元。
30、原、被告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了《医院门诊楼与住院楼间化粪池清理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化粪池清理等工作内容。同年8月22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000元。
31、原、被告于2017年9月5日签订了《医院门诊中医综合服务区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门诊大厅一楼换门套加中医综合服务区装饰等施工内容。同年9月25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30956.39元。
32、原、被告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了《医院垃圾站周边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新建围墙及挡土墙和混凝土地坪等施工内容。同年9月28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44588.2元。
33、原、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签订了《医院太平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太平间墙、地面等施工内容。同年10月24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20069.82元。
34、原、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了《医院核磁共振室至水塔装水管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约580米∮63PPR水管安装等工作内容。同年11月15日原告完成了工作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30108元。
35、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医院垃圾分类处理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垃圾分类处理站内墙、地面装修等施工内容。同年12月11日原告完成了施工内容并经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价款为34149.69元。
原告完成了以上35份各类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原、被告进行结算,总计工程价款为4892485.49元。被告不仅在工程结算清单上加盖“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行政公章予以确认,还有被告分管后勤的单位领导工会主席刘裕清、后勤主任张文革及聘请的负责现场管理施工的施工员张秋林三人先后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名认可。关于工程结算清单的签署时间,因结算单未予标注,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代理人陈述:“有的是完工后不久,有的是数月之后,在2021年12月完成了所有施工项目的结算”;被告代理人则陈述:“原告所有提交的结算资料被告方签字盖章的事情均是在2022年的上半年”。上述款项,被告未予支付分文。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了35份不同施工内容的项目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清单完成了各项工程施工内容,施工项目经被告验收并出具了验收证明;事后每个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双方办理了结算。被告应按约定根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项目结算单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即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892485.4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价款4892485.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施工合同对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但原告施工的各项工程项目均已经验收并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之规定,原告依法可以主张被告自工程项目交付之日起计付利息,但原告仅请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益的行为,本院予以尊重,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其系卫生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接受结算审计监督,由于原告完成各项工程项目后未及时提交结算审计所需工程项目资料,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无法完成正常结算审计工作,特申请对结算款项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并没有约定按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被告虽系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法律规定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监督仅为内部监督措施,该规定对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的辩称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均不予采纳,并对此已作出《不准许鉴定通知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浏阳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各项目工程价款共计4892485.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的方法:以4892485.4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45940元,减半收取22970元,由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桂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飞
书 记 员 朱飞(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笫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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