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179号
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719号45幢。
法定代表人:陈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
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艾临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樊欢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