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602号
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719号4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阳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788号5幢2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阳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同时,鉴于原告已经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