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建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义乌商贸城(一区)10247室、10340室、10338室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淮安市创达义乌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义乌商贸城(一区)10247室、10340室、10338室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龙
审判员 赵传豹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