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144432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海创空间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0TF61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71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8488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全保证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