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7175号
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海创空间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0TF61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7144432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人民币84886元。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84886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869元,由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