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19号
申请人:山东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829号1号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0272756857X。
法定代表人:李青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05260G。
法定代表人:刘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349号长安湖景大厦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48014143。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