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景园艺有限公司

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住

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

法定代表人:盛俊生,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

法定代表人:盛俊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智景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西城路5811号土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俊,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笑正,公司员工。

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盛村委

会)、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兴盛合作

社)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智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景园艺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

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智景园

艺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5日,

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智景园艺公司所称内容、一审法

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提供的《竣工验收证

书》存在严重冲突。事实上,截至上诉之日,智景园艺公司承建

的工程仍存在诸多问题,智景园艺公司不积极配合解决,涉案工

程内容并未完全完成,亦未竣工验收。智景园艺公司提交的《竣

工验收证书》系智景园艺公司以补充相关材料的名义夹杂在一堆

文件中让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签署,非兴盛村委会、兴盛合

作社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未经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实际验收,《竣工验收证书》不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使《竣工验收证书》系兴盛村委会、兴盛合

作社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尚未经政府质监部门核验,《竣

工验收证书》不能直接证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工程进度款

的条件尚未成就,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亦尚未成就。2、涉案工

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工程量变更,但智景园艺公司未向

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提交过“增加工程量104321元”的工程

变更申请单,不存在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在工程变更申请表

上盖章确认。智景园艺公司亦未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

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提交过工程变更申请书,一审法院仅

凭智景园艺公司单方陈述便支持智景园艺公司增加工程量费用的

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智景园艺公司称其已于2020年1月

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报送了工程送审资料,但兴盛村委会、

兴盛合作社及监理单位至今未收到上述资料,智景园艺公司也未

在一审中举证证明其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报送了工程送审

资料,一审法院仅凭智景园艺公司的单方陈述支持智景园艺公司

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智景园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兴盛村委会、

兴盛合作社的上诉事实不能成立。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系经

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盖章确认,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项目变更

是因为智景园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

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项目变更的情况需兴盛村委会、

兴盛合作社签字,但智景园艺公司找到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

签字时其回复要工程完工后统一签字,因此在送审材料中所有的

工程联系单上均未体现日期。因审计需要,后智景园艺公司在2019

年12月找了设计公司补了材料,所以在设计公司盖章后面会出现

2019年12月的时间,但没有具体的日期。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

社也对工程量的变更和工程质量在工程完工后予以认可并盖章确

认。同时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作为发包人在竣工验收证书上

对工程评价为合格并盖章确认。一审兴盛合作社、兴盛村委会经

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权利的放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

事实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景园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兴盛村委会、兴盛合

作社共同支付智景园艺公司工程进度款暂定1241307.5元并赔偿

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暂算至起诉之日为4292元)。2、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共同

向智景园艺公司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33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13日,智景园艺公司中标取得义

乌市美丽乡村佛堂镇王存村景观提升工程。嗣后,原义乌市佛堂

镇王存村民委员会、原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智

景园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

议书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668452元;(预算价:299.8863

万元,让利率11.15%)。第七条第1款约定:发包人承诺按照法

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7

条约定: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5%;在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完整

移交、完成发包人报批程序后28天内,如双方不存在争议,在扣

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全部无息退还。第12.4.1条第3款约定:

本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所有变更资料审批完

成后支付至完成应予计量的合格合同工程量价款的85%(含预付款

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民工工伤保险费)。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结

算价的90%,其余7.5%留作养护费,2.5%留作保证金。第14.2竣

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

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其合同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载明:通用条款详见GF-2017-0210《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通用条款GF-2017-0210第14.2

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同年6月30日,智景园艺公司按施工

合同约定向原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缴纳了工程履

约保证金133400元。同年7月15日,工程开工。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多次要求智景园艺公司对建设工

程项目进行变更,至2019年12月,累计增加工程量104321元,

兴盛村委会在智景园艺公司递交的工程变更申报表上予以盖章确

认。同年11月,义乌佛堂镇行政村规划调整,原王存村、盛村、

南殿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原

三个村的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利义务由调整后的兴

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承继。合同履行期间兴盛村委会、兴盛合

作社已支付智景园艺公司工程款1254172元。同年11月10日,

工程竣工,2019年12月17日,智景园艺公司、兴盛村委会、兴

盛合作社及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整体验收,验

收结论为合格。2020年1月份,智景园艺公司向兴盛村委会、兴

盛合作社报送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确定送审价为2772773元。

但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至今未将智景园艺公司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进行审批,也未有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退还工程履约保

证金。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智景园艺公司委托浙江宁邦律

师事务所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发送了《律师函》一份,载

明要求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于2020年6月

30日前将上述欠付的工程进度款1241307.5元、工程履约保证金

133400元支付给智景园艺公司,逾期未支付的,将提起诉讼并要

求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智景园艺公司与原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民委

员会、原义乌市佛堂镇王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施工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行政规划调整,原义

乌市佛堂镇王存村民委员会并入兴盛村委会,其权利义务应由调

整后的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承继。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完成审批,但在智

景园艺公司于2020年1月份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报送工程

结算送审资料至今,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未有完成审批也未

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可智景园艺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为此,智景园艺公司要求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按结算价的90%

予以支付工程款并返还履行保证金,依法予以支持。兴盛村委会、

兴盛合作社未在智景园艺公司限定的时间内支付拖欠工程款,智

景园艺公司要求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

据,应予支持。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

可缺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

7-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义

乌市佛堂镇兴盛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给浙江智景园艺有限公司工程

进度款1241307.5元并赔偿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

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

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

五日内共同退还给浙江智景园艺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33400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6元,由义乌市佛堂镇兴

盛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经本院组织,智景园艺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

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移交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智景园艺公

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于2020年1月向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

社提交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没有证据证明兴盛村委会、兴盛合

作社存在怠于完成审批的情形。故兴盛村委会、兴盛合作社付款

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依法驳回智景园艺公司的起诉。本案二审期

间,本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移交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兴盛村委

会、兴盛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送审工作。故兴盛村委会、

兴盛合作社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8-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2254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浙江智景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翠丹

审 判 员 王玲雅

审 判 员 黄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