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异1259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5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张宪胜。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92F,住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华定名门小区8号楼809;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杰,男性,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马早霞,女性,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任静波,女性,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康文斌,男性,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在玲,女性,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第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xxxxxWN7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D座。
负责人:张宪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田杰、马早霞、**、任静波、康文斌、李在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第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为(2020)内0627执52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将其依法享有的包含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整体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11月26日在《内蒙古日报》刊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院认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已丧失债权人合法资格,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应为本案债权人,故本院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内0627执522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郭浩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