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2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华语名门小区8号楼809。
法定代表人:田杰。
关于***与鄂尔多斯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226418.8元,执行费3291元未交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202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2年3月7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申请人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鹏 程
审判员 王 铭 晨
审判员 阿日古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