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00244355,住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

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52590592F,住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华定名门小区8号楼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性,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507101210000000346725账户,并扣划了账户内存款18000元;4、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房产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7号街坊华宇名门小区8号楼805(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1288968.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7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