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特51号
申请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田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欣,内蒙古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思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小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称,一、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该委未向申请人赛瑞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申请人并不知道该案件开庭的事实;***在庭后提供的通话录音并未进行证质,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与赛瑞思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亦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裁决本案。请求撤销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8)302号裁决书。
***称,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字(2018)302号裁决:
被申请人赛瑞思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750元。
经审查查明,***通过网络招聘于2017年11月24日入职到赛瑞思公司从事户外安装工作,招聘广告记载广告公司安装工工资3000-5000元。2017年12月8日晚7时,***在工作中从支架上坠地受伤,当晚11时23分入住鄂尔多斯广厦医院诊治,赛瑞思公司缴纳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当年12月13日,***从鄂尔多斯广厦医院出院,赛瑞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院病历中注明“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后果自负”内容。当日,***入住鄂尔多斯立仁医院,赛瑞思公司员工乔东缴纳了院费用。
另查明,2018年6月4日,***向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赛瑞思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1750元。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2日向双方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赛瑞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杰指派***领取了上述法律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中签名。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劳动争议,赛瑞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提供了其与赛瑞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5月3日的通话录音,田杰在通话中认可***在其处工作15天、医院治疗费由其支付的事实,未否定***与赛瑞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仲裁。”经审查,赛瑞思公司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经开庭举证,因赛瑞思公司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同时,***经招聘入职赛瑞思公司从事广告安装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赛瑞思公司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审理此案,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字(2018)30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无法定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赛瑞思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苗繁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