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6民初2644号

原告:***,女,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省水利厅大院综合办公楼(黄楼)**。

法定代表人:朱罗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丘北县河道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重阳街**iv>

法定代表人:蒋和靖,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丘北县河道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红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龙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