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始军、***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省水利厅大院综合办公楼(黄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绥宁县。
上诉人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7民初6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武冈市,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
***、***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即法律规定该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武冈市,故只有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湖南省金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7民初65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康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