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白一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91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襄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白一博,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一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白一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白一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白一博名下冀E×××××思威牌轿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被执行人白一博现去向不明,本院已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经过对被执行人白一博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69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安月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