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白一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91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3201992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白一博,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申请人: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5819432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朗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邢台海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