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873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煜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中信银行玉田支行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8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信银行玉田支行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8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祥明
书记员 李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