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888号
原告:迁安市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三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DK11T44。
法定代表人:李荣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思鲁,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蔡园镇新庄村商业街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XK7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迁安市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迁安市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玄振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