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3523号
原告:嘉峪关顺和源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嘉峪关市。
经营者:张子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女,该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瑞,男,该商行员工。
被告: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嘉峪关顺和源五金商行与被告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嘉峪关顺和源五金商行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顺和源五金商行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峪关顺和源五金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计1382.50元,由嘉峪关顺和源五金商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马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