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424民初955号
原告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7月22日,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清偿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计2962.5元,由广西大新建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世美
书记员  刘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