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381执异40号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红星水泥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易礼梅
人民陪审员 谢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
书 记 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