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

法定代表人:王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v>

负责人:莫付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金汇大厦**v>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12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