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3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兴威名座**。
法定代表人:王占国。
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v>
负责人:莫付松。
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金汇大厦**v>
法定代表人:戴自觉。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沙奥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广州**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陈曦川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欧阳达
书记员 张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