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1263号
上诉人合肥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堃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谢 铭
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