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2187号
申请人郑州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11座8层8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冯庄路西、石柱路东、***路南、南屏路北7幢2单元19层19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光大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青年路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1624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冻结了河南政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支行41050167820800000610-1账户的存款1885000元;二、冻结了河南光大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开封城东支行17×××18账户的存款1885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政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支行41050167820800000610-1账户存款188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光大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开封城东支行17×××18账户存款18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