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财保68号
申请人: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陈岗社区15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7702X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源,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19899G。
法定代表人:***。
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295.12元(1.账号:4621××××1227,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2.账号:3719××××02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295.12元(1.账号:4621××××1227,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郑汴路支行;2.账号:3719××××02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
案件申请费1131.48元,由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