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296号
原告:河南凡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宗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凡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武文英独任审理。原告河南凡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凡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凡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3元,减半收取6006.5元,由原告河南凡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文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熠华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