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4725号
原告: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齐街镇高南村。
法定代表人:宋培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新乡市原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被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贻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