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9700号
原告: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LL6C。
法定代表人:程永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卫,系单位员工。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
原告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7元,由原告河南少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