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2民初475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38号37号楼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1989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光山县马畈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马畈镇甘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马畈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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