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282民初681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灵***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38号37号楼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依据原告申请,作出(2024)豫1282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48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484元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
二、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89元,申请费1707元,共计4260.8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彬